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核)專項審計
(如有任何疑問,請致電:張先生136 8226 6512 閆(yan)先生 170 9889 7693)
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核)專項審計介紹: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專項審計主要用于申請認定(或復審)“高新技術企業”,從而取得相關的資質和稅收優惠。審計報告分別對近三年的研發費用和近一年的高新技術收入出具專項審計報告。依據的文件主要有《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以及地方機關的相關文件。
二、我們能為您提供的服務
1、輔導企業設置“研發支出”明細賬并進行正確核算;
2、輔導企業設置研“高新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賬并進行正確核算;
3、按政府部門的要求,出具認定所需的高新技術認定專項審計報告;
4、提供“高新認定”相關的業務培訓和技術支持。
三、出具審計報告所需時間
在客戶提供資料齊全的情況下(詳見第三條所述),一般業務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項目較大較復雜的項目適當增加工作天數。
四、審計業務需提供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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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企業、人員及項目資料
-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國、地稅稅務登記證;
- 《高新企業認定證書》(復審的企業有,初次申請認定的不適用)
- 近三個年度審計報告、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可以只復印申報表主表及收入表(即附表一))
-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復印3-5份在職研究人員的勞動合同。如果是兼職或臨時聘用人員,提供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的證明。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5年12月31日前): 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2016年1月1日后):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不要求大專以上學歷科技人員30%以上)。
5. 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社保繳費清單(提供有個人姓名的明細表)
6. 近三年獲得的自主知識產權證書。
7. 企業關于“研發項目”的說明(或明細表),主要說明每個研發項目的編號、名稱、起止時間、近三年每年度研發費用總額等;
8. 企業關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說明(或明細表),主要說明企業各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 的編號、名稱當年度銷售收入的金額等。
(二) 財務資料及相關說明
- 近三年以各個研發項目為基本單位分別進行測度并加總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即附在審計報告后邊的表格,分別最近三個年度,一年一張);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注:此為2015年12月31日以前,2016年1月1日以后改為5%);(6%或5%的結果是三年研發費之和與三年銷售收入之和的比,不一定是每一年都達到這個比例,以下同)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 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即附在審計報告后邊的表格,分別每一類產品(服務)填表);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最近年度)總收入(注:包括主營收入、其他收入、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等所有收入)的60%以上;
- 近三年研發項目情況表(也是附在報告中的內容)
- 近三年的會計報表、賬冊、會計憑證、納稅報表等資料
- 近三年的研發費用明細賬(初次認定的可以是輔助臺賬),根據明細賬(或輔助臺賬)可以直接核查相關的原始憑證和單據。
- 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賬(初次認定的可以是輔助臺賬)),根據明細賬(或輔助臺賬)可以直接核查相關的原始憑證和單據。
- 每年至少兩個月的工資表(能同時反映出研發人員的工資和非研發人員的工資)。
- 每年至少兩個月的固定資產折舊明細表(能反映出用于研發項目的折舊和非研發項目的折舊額),如果非專門用于研發支出的,應提供折舊費分配依據。
- 每年主要的研發支出(如材料、設備的購置費,設計費,安裝調試費,租賃費等)的發票、相關合同。
- 長期資產攤銷明細表,如果非專門用于研發支出的,應提供攤銷金額分配依據。
-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銷售發票、銷售合同等資料;
12.委托其他單位研發的,提供相關協議及受托方開具的發票。
(三13 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可能提供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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