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 |
字體:【大】【中】【小】 |
為落實國務院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就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征收(以下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4〕34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 三、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以下規定執行: 。ㄒ唬┎橘~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款,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ǘ┒收鞫惖男⌒臀⒗髽I,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相應調整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 。ㄈ┍灸甓刃罗k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五、本公告所稱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企業。其中,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六、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報納稅適用本公告,以前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財稅〔2009〕69號文件第八條廢止。 本公告實施后,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以后季(月)度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4月18日
鏈接:相關政策解讀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14〕34號 |
字體:【大】【中】【小】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請遵照執行。
2014年4月8日
鏈接:相關政策解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