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稅務總局令第52號,以下簡稱新細則)的順利實施,經國務院批準,現對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簽訂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執行完畢的勞務合同、銷售不動產合同、轉讓無形資產合同(以下簡稱跨年度老合同)的有關營業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內應稅行為的確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匯轉貸及其他營業稅應稅行為營業額的確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則,實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及相關規定執行的過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稅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扣繳義務人、人民幣折合率、減免稅優惠政策等其他涉稅問題,自2009年1月1日起,應按照新條例和新細則的規定執行。 文到之前納稅人已繳、多繳、已扣繳、多扣繳的營業稅稅款,允許從其以后的應納稅額中抵減或予以退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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