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已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ㄒ唬╀N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ǘ╀N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ㄈ┌创渭{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ㄒ唬┌雌诩{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 �。ǘ┌创渭{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 本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doc
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
【 字號 大 中 小 】保護視力色: 【打印】【收藏】【關閉】
2011年12月7日 粵財法[2011]109號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順德區財稅局,南雄市、紫金縣、興寧市、封開縣財政局,橫琴新區地稅局: 根據財政部令第65 號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我省增值稅和營業稅適用的起征點調整如下: 一、增值稅起征點: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 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 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 元。 二、營業稅起征點: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20000 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500 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注:起征點只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企業不享受。 |